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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财政收支划分法(民国88年01月25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0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34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财政收支划分法(民国88年01月25日修正)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关各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中华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支之划分,调剂及分类,依本法之规定。 第3条 全国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辖市。 三、县、市[以下简称县(市)]。 四、乡、镇及县辖市[以下简称乡(镇、市)]。 第4条 各级政府财政收支之分类,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甲中央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所得税:占总收入百分之九十。 (二)遗产及赠与税:在直辖市占征起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县(市)占征起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关税。 (四)营业税:减除依第八条第二项由中央统筹分配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款项后之收入。 (五)货物税:占总收入百分之九十。 (六)烟酒税:占总收入百分之八十。 (七)证券交易税。 (八)期货交易税。 (九)矿区税。 (一0)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独占及专卖收入。 三、工程收益费收入。 四、罚锾及赔偿收入。 五、规费收入。 六、信托管理收入。 七、财产收入。 八、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九、协助收入。 一0、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乙(删除) 丙直辖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土地税。 (二)房屋税。 (三)使用牌照税。 (四)契税。 (五)印花税。 (六)娱乐税。 (七)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直辖市征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给与。 (八)烟酒税:依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应由中央分配该直辖市之税课收入。 (九)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应由中央统筹分配该直辖市之收入。 (一0)特别税课: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款举办之税。 (一一)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丁县(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土地税。 1.地价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2.田赋: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3.土地增值税:占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房屋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三)使用牌照税。 (四)契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五)印花税。 (六)娱乐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七)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八)烟酒税:依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应由中央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九)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应由中央统筹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一0)特别税课: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款举办之税。 (一一)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及协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戌乡(镇、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二)地价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给与。 (三)田赋: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四)房屋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四十给与。 (五)契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六)娱乐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七)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四项规定由中央及县统筹分配该乡(镇、市)之税课收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