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民国91年07月10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6-07-02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45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第1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以补充国民生活知识,提高教育程度,传授实用技艺,培养健全公民,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   第2条 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区分为国民补习教育、进修教育及短期补习教育三种;凡已逾学龄未受九年国民教育之国民,予以国民补习教育;已受九年国民教育之国民,得受进修教育;志愿增进生活知能之国民,得受短期补习教育。   第4条 国民补习教育,由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附设国民补习学校实施之。国民小学补习学校分初、高级二部,初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前三年,修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高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后三年,修业年限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国民中学补习学校相当于国民中学,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5条 进修教育,由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依需要附设进修学校实施之。进修学校分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学校、专科进修学校、大学进修学校三级。各级进修学校,由同级、同类以上学校附设为限。   偏远地区应加强进修学校之设立。   第6条 短期补习教育,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人办理,分技艺补习班及文理补习班二类;修业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第7条 国民补习教育、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教育,得视需要以在监、随营补习或进修等方式为之;其师资、课程与教材、成绩考核、修业期限、学籍管理、证书之颁发、撤销、废止及其它相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会同相关主管机关订定办法实施之。   第8条 国民中学毕业未继续受教育者,得实施部分时间之职业进修教育,至十八足岁为止;其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9条 国民补习学校、进修学校及短期补习班之设立、变更或停办,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补习学校,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二、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学校,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三、专科以上进修学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四、短期补习班,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其设立及立案之条件与程序、设备与管理、师资、费用之收缴方式、班级人数及学生权益之保障、检查、奖励、注销与撤销立案之条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管理规则,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10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之授课,得采按日制、间日制或周末制;其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生学习及社会需要为准。   第11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之教学科目,每周教学时(节)数、课程标准、设备标准、毕业条件及实习规范,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12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广播、电视、计算机网路等教学方式办理。   第13条 国民小学补习学校无入学资格限制。国民中学补习学校及各级进修学校之入学资格,以具有规定学历,或经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为限。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之入学方式,须经入学考试合格、甄试录取、登记、分发或保送入学,其注意事项由各校自订。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