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标准法(民国86年11月26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7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第1条 为制定及推行共同一致之标准,并促进标准化,谋求改善产品、过程及服务之品质、增进生产效率、维持生产、运销或消费之合理化,以增进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关于标准事项,由经济部设专责机关办理。 本法规定事项,涉及其它机关之职掌者,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办理之。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标准:经由共识程序,并经公认机关(构)审定,提供一般且重复使用之产品、过程或服务有关之规则、指导纲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验证: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书面证明特定产品、过程或服务能符合规定要求之程序。 三、认证:主管机关对特定人或特定机关(构)给予正式认可,证明其有能力执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团体标准:由相关协会、公会等专业团体制定或采用之标准。 五、国家标准:由标准专责机关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制定或转订,可供公众使用之标准。 六、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所采用,可供公众使用之标准。 第4条 国家标准采自愿性方式实施。但经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引用全部或部分内容为法规者,从其规定。 第5条 国家标准规范之项目如下: 一、产品之种类、等级、性能、成分、构造、形状、尺度、型式、品质、耐久度或安全度及标示。 二、产品之设计、制图、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等方法,或其生产、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之安全及卫生条件。 三、产品包装之种类、等级、性能、构造、形状、尺度或包装方法。 四、产品、工程或环境保护之检验、分析、鉴定、检查或试验方法。 五、产品、工程技术或环境保护相关之用词、简称、符号、代号、常数或单位。 六、工程之设计、制图、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条件。 七、其它适合一致性之项目。 第6条 标准专责机关设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类别之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国家标准相关事项。 前项审查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均得于其下分设各专门类别之分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委员会。 第7条 国家标准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议。 二、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审查。 五、审定。 六、核定公布。 前项制定程序及国家标准之修订、确认、废止程序,由主管机关以办法定之。 第8条 已有相关国际标准或我国团体标准存在,而其适用范围、等级、条件及水准等均适合我国国情者,标准专责机关得据以转订为我国家标准。 依前项转订为国家标准时,得不经前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程序。 第9条 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内,无修订之建议时,标准专责机关应加以确认。经确认之国家标准,亦同。 第10条 标准专责机关依职权或申请,经审查委员会审议,选定国家标准项目,实施验证业务;必要时,并得经审查委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