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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保障投资人士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781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保障投资人士本条例旨在对投资于证券及其它财产之人士提供保障,并作出规定。 (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本条例定名为保障投资人士条例。 第二条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监察委员会”指根据证券条例设立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理专员”指根据证券条例委任之证券监理专员; “法团”之定义与证券条例所规定者相同; “储蓄互助社”指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注册之储蓄互助社; “发出”,就有关广告、邀请或文件方面而言,包括出版、流通、分发或传布该广告、邀请或文件;并包括促使该广告、邀请或文件之发出; “投资安排”,就有关非证券之财产方面而言,指-- (a)某些安排其目的或作用,或所称目的或作用,在于使人参与该等安排(不论是否成为有关财产之所有人)从而分享或收受-- (i)从购入、持有、管理或处分有关财产或其中任何部分而宣称获致或可能获致之利润或入息;或 (ii)从上述利润或入息中派发或宣称可能派发之金钱; 条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