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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刑法典.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8109 |
文件页数: | 5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84KB |
文件简介: | 澳门刑法典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之一般原则 第一条 (罪刑法定原则) 一、事实可受刑事处罚,以作出事实之时,其之前之法律已叙述该事实且表明其为可科刑者为限。 二、对危险性状态可科处保安处分,以符合科处保安处分之前提之前,该等前提已为法律订明者为限。 三、不容许以类推将一事实定为犯罪或订定一危险性状态,亦不容许以类推确定与一犯罪或危险性状态相应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第二条 (在时间上之适用) 一、刑罚及保安处分,分别以作出事实当时或符合科处保安处分所取决之前提当时所生效之法律确定之。 二、如按作出事实当时所生效之法律,该事实为可处罚者,而新法律将之自列举之违法行为中剔除,则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