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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92-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2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澳门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按照《澳门组织章程》卅一条一款b)及c)项与第三款规定,立法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保密义务) 除本法律及其它可引用法例规定的限制外,信件,电讯和其它私人通讯方式是不可侵犯及受保密义务所保障。 第二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一、信件的保密包括禁止阅读任何即使放进无密封的信封内甚至单纯开启密封的信件。 二、除因执行工作的需要外,电讯的保密包括禁止获知任何讯息或消息。 三、信件和电讯的保密还包括禁止向第三者透露: a)适当或不适当地所获悉的任何讯息或消息的内容; b)发件及收件人的关系及其地址。 第三条 (通讯从业员) 一、公共或私人通讯从业员,必须就信件及电讯的保密和不可侵犯性采取必需的措施。 二、特许电讯服务企业未经有权者同意,提供方便或同意他人截取及获得电话叫唤,函件或其它方式的通讯,受澳门币伍万至一百万元罚款的处分,而事实的主犯仍须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再犯时则特许合同将被终止,而无权收取任何赔偿。 第四条 (公共当局的干预) 禁止公共当局对信件及电讯作出的所有干预,但本法律及其它可引用法例规定的情况则例外。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