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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1-09-1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4322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6KB
文件简介: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第16/2001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律之范围及标的   一、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法律制度。   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之主要标的为确保: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适当经营及操作;   (二)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监察、管理及操作之人为具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及承担此等责任之人;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及操作在公正、诚实及不受犯罪影响下进行;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娱乐场运作收取税项之利益受到应有保障;及   (五)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旅游、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非法博彩根据特别法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 定义   一、 就本法律而言:   (一)互相博彩——以动物之速度竞赛或体育赛事作为投注对象,而当中的获胜者在扣除佣金、费用及税项后,按个别投注额之比例互相分取总投注金额之博彩;   (二)娱乐场——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及定为开展此类业务之地点及场所;   (三)幸运博彩——结果系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之博彩;   (四)互动博彩——同时以下列方式进行之幸运博彩:   (a)按有关规则之规定,给予或赢取一项金钱或其它具价值之奖品;   (b)博彩者透过电讯工具如电话、电话传真、互联网、数据网或录像讯号和数码资料传送而进入或参与博彩,并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钱或其它价值;   (c)该博彩为亦在澳门各娱乐场提供或经核准之幸运博彩或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   (五)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仅靠运气赢出之博彩活动,诸如彩票、奖券、泵波拿及抽奖等;   (六)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者,其工作系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尤其是有关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它报酬。   二、“娱乐场”一词仅可由经营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使用。   第三条 幸运博彩   一、凡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实体拟经营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必须经事先批给。   二、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仅可在娱乐场内经营,但不影响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以下为获准在娱乐场内经营之幸运博彩方式:   ﹙一﹚百家乐;   ﹙二﹚“铁路”百家乐;   ﹙三﹚廿一点;   ﹙四﹚廿五门;   ﹙五﹚花旗骰;   ﹙六﹚骰宝;   ﹙七﹚十二号码;   ﹙八﹚番摊;   ﹙九﹚掷牛;   ﹙十﹚鱼虾蟹骰宝;   ﹙十一﹚十三张扑克;   ﹙十二﹚麻雀;   ﹙十三﹚麻雀百家乐;   ﹙十四﹚麻雀牌九;   ﹙十五﹚弹子机;   ﹙十六﹚牌九;   ﹙十七﹚小牌九;   ﹙十八﹚富贵三公;   ﹙十九﹚五张牌扑克;   ﹙二十﹚轮盘;   ﹙二十一﹚十一支或十二张牌博彩;   ﹙二十二﹚九家乐;   ﹙二十三﹚台湾牌九;及   ﹙二十四﹚三公百家乐。   四、任何其它种类之幸运博彩,须由一间或一间以上承批公司提出申请且在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表意见后,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   五、幸运博彩之施行规则,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建议,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核准。   六、在娱乐场内不得经营互相博彩,亦不得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   七、在例外情况下,经济财政司司长得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承批公司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在此情况下批给合同得予以修订,亦得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八、尚可依据法律规定在娱乐场内经营电动或机动博彩机,包括“角子机”之博彩。   第四条 互动博彩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不得经营任何形式之互动博彩。   二、相对于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而言,互动幸运博彩之经营系以另一独立批给为之。   第五条 幸运博彩之经营地方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限于在政府批准之地方及场所范围内进行。   二、上款所指之场所之特征、所在地点及运作规则,由行政法规或在批给合同内订定。   三、行政长官可批准在订定之期间内:   (一)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当处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且在具旅游利益之航线上,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上经营及进行任何方式之幸运博彩;   (二)在澳门国际机场离境之已清关区域内,经营及进行直接以筹码或货币派彩之博彩机之博彩。   四、上款﹙一﹚项所指之经营,仅可批给予已在特区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租赁人之商业企业主,或获此等商业企业主许可之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   五、按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获许可经营及进行之幸运博彩,须遵守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订定之特定规则及条件;该等规则及条件,除作出仅属必要之配合外,均须依循本法律及有关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   六、按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许可经营及进行之幸运博彩,不适用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项及(八)项、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 持续博彩区域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持续性博彩区域,而各娱乐场应全年运作。   二、仅在政府许可之例外情况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间娱乐场之运作一日或一日以上。   三、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在发生严重事故、灾祸或自然灾难等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安全之情况,可免除上款所指之许可,而有关承批公司应尽快将娱乐场暂停运作一事通知政府。   四、在不影响上数款规定之情况下,承批公司可订定娱乐场及在其内安排之博彩活动每日向公众开放之时间。   五、承批公司之行政管理部门,如对其所管理之任一娱乐场之每日开放时间作任何更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二章 批给制度 第一节 竞投   第七条 批给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幸运博彩之经营权,仅可由在特区成立并获得批给之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而有关批给系按照本法律规定以行政合同为之。   二、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至多为三个。   第八条 公开竞投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须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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