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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0-02-2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022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1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2000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第三条 计算标准   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它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          (第四条所指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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