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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02-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2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1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2000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第三条 计算标准 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它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 (第四条所指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