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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2-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65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 第3/2002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第九十四条,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当局,依照适用的法规、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有权限当局(以下简称“外地当局”)提出,或接受其提出的司法互助请求。 二、就本法而言,司法互助请求指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和调取证据的请求以及刑事司法互助请求,尤其是: (一)移交逃犯及过境请求; (二)移交被判刑人及被判刑人过境请求; (三)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和调取证据的请求。 三、本法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法院民、商事、刑事裁判和仲裁裁决的审查、确认与执行。 四、就本法而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当局指依照适用的法规、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中列明的,负责处理通报所涉及的司法互助请求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第二条 通报的必要性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当局依照适用的法规、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决定向外地当局提出有关请求之前,须按本法办 理。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当局在接到外地当局的有关请求时,依照适用的法规、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如初步认定该请求可以执行时,亦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