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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大陆物品免费寄存作业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1990-09-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8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大陆物品免费寄存作业细则 (1990年9月11日修正公布) 第一条 为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大陆物品给予免费寄存,特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陆物品系指“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之物品。 第三条 大陆物品之认定,由海关为之。 第四条 外籍人士及华侨入境携带之大陆物品,经海关查验后会同其本人加封,由航空站行李寄存仓库给据免费寄存。 前项免费寄存之物品,除烟酒、小件零星及易碎者,得依旅客意愿以手提或托运方式提领出境外,其他行李物品应一律按托运方式办理出境,于存栈时即予区分,并在存栈时收据上注明。 第五条 依前条规定免费寄存之大陆物品,应于旅客入境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办理退运出境,逾期不办理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办理 。 前项退运出境之物品,其属托运者,原寄存人或其委托之人应于出境时,将收据交航空公司转洽航空站行李寄存仓库办理提领后装运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