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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尸体解剖.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96-07-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0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立法会 第4/96/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尸体解剖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为教学、科学研究及治疗应用研究之人类尸体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条 (得被解剖的尸体) 在下列情况下之人类尸体解剖属合法: a)其人在生时习表示愿意把其尸体供上条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尸体在十五日内没有人依法要求认领将之殓葬。 第三条 (补充法例)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