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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及分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1995-03-0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6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鉴于总督建议及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手续;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h项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总部设在澳门地区的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 第二条 (制度)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行为,受适用于一般公司合并及分立且具下列各条所指独特性的规定规范。 第三条 (许可) 一、金融及保险机构必须获总督预先许可方得合并或分立,该许可由总督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葡文缩写为AMCM)意见以训令为之。 二、根据规范有关业务的法例,经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所营事业,受专营原则约束。 第四条 (卷宗) 一、拟作合并或分立的机构,应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提交有关申请,并附同依法制定的相关计划。 合并及分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