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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承批公司所必须公布的事项.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6-07-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5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承批公司所必须公布的事项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强制性公怖的资料) 一、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博彩经营、即发彩票及以事营制度经营活动的承批公司,不论其法律形式、总部所在地或批给行为及合同内所载者,每年必须公布: a)资产负债表; b)行政或管理报告; c)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 二、总督得例外地以公共利益的慎重理由为依据,透过训令许可承批人按照有关许可训令的规定,公布一项代替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及负债数值摘要。 三、第一及第二款所指责任须至六月三十日履行。 四、公布应在政府公报内为之,且最少于一份葡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上刊登。 第二条 (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特定义务和义务) 一、在不妨碍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规定的制度下,注意第一条规定的遵守成为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特定义务,为此尤应: a)采取措施以取得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资料,以及将其结果告知总督; b)当出现不遵守前条第三及第四款所规定事情时,经取得所述资料后,主动予以公布,而费用由有关实体负责;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