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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1999-12-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61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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