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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纲要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0-07-1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94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科学技术研究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第三条 目标   科学技术政策的目标是:   (一)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技术水准及其转移能力;   (二)提升生产力,增强竞争力,促进社会及经济持续发展;   (三)促进信息科技的应用和发展;   (四)促进人文及社会科学和其它科学技术的均衡发展;   (五)促进各公共部门、公务法人及其它公共实体广泛使用信息科技,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素质;   (六)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文化和氛围;   (七)加强环境与生态之保护;   (八)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创造发明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措施   为达致上条所指的目标,须采取措施,尤其是:   (一)协调科学技术政策与其它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政策;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能力之范围内,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   (三)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四)支持及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五)创设优惠条件,以吸引科学技术人才;   (六)鼓励私人实体运用高新科技,提升生产力;   (七)协助私人实体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转化为实际之生产或应用;   (八)推动学校与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之教育和培训,推展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   (九)积极推动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与交流;   (十一)大力推广保护环境的新技术,遏止破坏生态的技术之应用;   (十二)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重视该等机构对科学技术的开发、转移及应用推广的功能发挥,尤其是:   (一)对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的机构和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给予必要之支持或资助;   (二)鼓励私人实体或个人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私人实体及公共实体之间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开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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