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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0-08-1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16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廉政公署的性质、地位、职责及权限 第一条 性质 廉政公署(葡文缩写为CCAC)乃一受本法律规范的公共机关。 第二条 地位 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三条 职责 一、廉政公署的职责为: (一)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行动; (二)针对贪污行为及由公务员作出的欺诈行为,依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法律就该等行为赋予其它机构的调查或侦查权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三)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作出的贪污行为及欺诈行为,依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法律就该等行为赋予其它机构的调查或侦查权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四)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受保护,透过第四条所指及其它非正式途径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二、为着本条的效力,公务员为《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所载明者。 三、信用机构的活动亦包括在第一款(一)项、(二)项所指的职责内。 第四条 权限 廉政公署的权限为: (一)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发生贪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迹象或消息,以及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发生针对公有财产的犯罪、滥用公共职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上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行为等事实迹象或消息; (二)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调查及侦查行为; (三)不论有否通知,进入任何公共实体范围查察,查阅文件,听取有关公务员所述或要求提供认为适当的资料; (四)进行及要求进行项目调查、全面调查、调查措施或其它旨在查明公共实体与私人关系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及程序合法性的措施; (五)监督涉及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合规范性及行政正确性; (六)将其查清的违法行为迹象,向有权限采取纪律行动的实体检举; (七)因应情况所需,跟进在有权限实体进行的刑事或纪律程序; (八)将主要调查结果知会行政长官,以及将由主要官员及《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a项所指的其它人员作出属公署职责所针对范畴内的行为通知行政长官; (九)就所发现的法规缺点,特别是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受到影响的缺点,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的劝喻或建议,又或作出制定新法规的劝喻或建议,但涉及属立法会权限的法规时,仅将公署的立场制成报告书呈交行政长官; (十)建议行政长官作出规范性行为,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及对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种有利于贪污及实施不法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的因素; (十一)向行政长官建议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服务; (十二)直接向有权限的机关提出劝喻,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 (十三)就履行上条第一款各项所规定的职责,透过传播媒体公开公署的立场或发布有关消息,但应遵守其保密义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