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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1990-08-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227 |
文件页数: | 3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87KB |
文件简介: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 (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 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四章 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适航证、适航批准书 第七章 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 出口适航批准第十章 附则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