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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认定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5-02-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372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根据国家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的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行甲乙级管理。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局审批、颁发,具体申请程序要求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国家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执行;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