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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楚雄州县乡企业开发总公司与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进出口总公司旅游商品公司、河北省定州市烟草公司代还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1996-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9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2KB |
文件简介: | 1992年12月31日,云南省楚雄州县乡企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公司)借款500万元给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进出口总公司旅游商品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期满后,汕头公司尚欠300万元未还,后汕头公司、楚雄公司与河北省定州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定州公司)商定。定州公司经理王振山于1993年8月6日自带300万元汇票到云南楚雄交给楚雄公司代汕头公司偿还欠款,楚雄公司开具收条:“今收到河北定州市烟草公司代广东省汕头特区进出口公司周雄龙赔还借款叁佰万元(如在20天内8月6日-8月26日周雄龙与河北定州市烟草公司未结清此款,由我公司退还此款)。。。。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