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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1999-11-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新修订的《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查上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时,大多数都能够依法进行,但最近少数省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时,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使国家林业局不能及时依法进行审核。一些地区还发生了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经济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进行,国家林业局将有关问题函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