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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194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3-30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做好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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