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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264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发布日期】2010-03-17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宁波市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 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区两级管理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设计、施工等会审会议。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区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涉河工程项目会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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