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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全国人口普查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60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6号 【发布日期】2010-05-24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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