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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10-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0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10-03-24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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