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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7-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572 |
文件页数: | 2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9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36号 【发布日期】2010-03-26 【生效日期】201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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