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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24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0-05-04 【生效日期】2010-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四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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