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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10-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74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发布日期】2010-05-14 【生效日期】201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经广电总局2010年3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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