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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021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3-26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日报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