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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4-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0016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1-13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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