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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10-0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22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居住区公益性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公益性服务需要,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居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具体建筑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四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民政、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