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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75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2009年12月1 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