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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T:国际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4-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627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 【发布日期】2010-04-24 【生效日期】201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75号)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