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10-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11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09-12-02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徐州市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告第9号)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日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