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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0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政府令第238号 【发布日期】2009-12-02 【生效日期】2010-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政府令第238号)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第五条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解除封山禁牧令由省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