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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15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公告第25号)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