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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B:采矿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835 |
文件页数: | 1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34号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三亚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公告第34号)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