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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
生效日期: | 2010-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90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2-10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