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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10-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81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15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