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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10-03-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88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5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