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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8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01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