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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06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10-03-01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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