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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10-04-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367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0-02-05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五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第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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