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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淄博市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04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淄博市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70号)   (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包括各类通信交换传输设备、线路设备、管道杆路、通信基站等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通信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制度和措施,保证通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 禁止损坏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光)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使用挖掘机、顶沟机、顶管机、定向钻等机械设备施工。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三)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打井、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液体。   (四)在地下电(光)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在电(光)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通信线路腐蚀的建筑。   (五)损坏通信基站、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等通信设施。   (六)在危及通信基站、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在危及架空线路或者天线安全的范围内建屋搭棚。   (七)攀登通信基站、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八)在通信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畜和搭挂电力线等非通信设施。   (九)向通信基站、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抛掷杂物,向通信井(孔)内倾倒杂物。   (十)其他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通信设施的改动或者迁移工作。   因政府公共基础建设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的,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铺)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挖掘作业等,不得危及通信线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通信线路设施,不得盗窃通信线路、设备等通信设施。   第十条 对影响到通信设施安全的树木,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应当通知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及时适度修剪。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影响到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通信业务运营企业可以先行适度修剪,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由通信业务运营企业与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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