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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19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2009]第3号 【发布日期】2009-09-28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9]第3号) (2009年7月30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8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3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房名(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沙丘、湿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企业名称除外);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各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四)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五)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八)依照本条例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对新发现或者未命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内路、街、巷、门牌号名称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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