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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4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9-09-28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 (公告第18号) (2009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促进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条 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第八条的规定,选择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列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于每年年底前征集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负责代表选举联络的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事机构整理提出。 第六条 “一府两院”要求下一年度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在本年度内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办事机构负责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进行汇总,拟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和理由; (二)时间安排; (三)承担具体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五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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