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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2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2009]165号 【发布日期】2009-07-13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9]165号)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09年7月13日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生猪产品的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环保、质监、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流通实行备案管理、联合执法、查证验物、达标准入。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两年内未有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记录以及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具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专营)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的能力; (四)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二级以上的产品份额应当不低于每批次总量的50%; (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管理文件、操作记录; (六)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七)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 (八)有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辆; (九)检疫检验、卫生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商标; (二)来自非疫区; (三)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企业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四)胴体应当加盖清晰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最小包装上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志,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和储存条件等;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