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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69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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