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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10-01-1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3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2号 【发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2010-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2号)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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