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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33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9-24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构筑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五)加强治安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帮教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建立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奖励和保障机制;   (八)开展平安建设活动,预防、减少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发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予以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社会责任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   (三)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事项;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和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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