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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9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公告第24号) (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以及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以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降低能耗、物耗及废弃物产生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促进清洁生产应当与发展循环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改造、科技开发、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引导、扶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推荐申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利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对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科技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鼓励进行清洁生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户提供清洁生产的培训、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提高全社会清洁生产意识。传播媒介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清洁生产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建立健全清洁生产责任制度,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六条 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产品设计、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三)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余热、余压等; ...... |
文件备注: |